“作為父親,不支付撫養費在先,出爾反爾在後,將來孩子長大了,你還有什麼臉面面對他?”2014年7月18日,宋曉敏義憤填膺地指責坐在被告席上的前夫李威。引起這起訴訟的是李威名下一套拆遷換置的房屋和70萬元的拆遷補償款。
  窘迫父親以房產抵撫養費
  今年34歲的宋曉敏是雲南大理人。2006年7月,她在北京打工時結識了年齡相仿的李威,兩人互相愛慕,很快確立了戀愛關係。2008年1月,宋曉敏發現自己有了身孕後,極速與李威完婚。李威是北京市密雲縣人,父母均已早逝,他是家中獨子,一個人在北京城區內打拼。為了讓宋曉敏專心養胎,李威辭去了市裡的工作,帶著妻子回到密雲縣父母留給他的一套三間的民房內居住,且在當地找了份工作。雖然遠郊的工資比城區要低,但少去了房租等開銷,僅李威一人的收入足以應付小家的需要。8個月後,宋曉敏生下了兒子李雨強。
  有了孩子,李威一家的開銷猛增,無論怎樣節儉算計,依然顯得捉襟見肘。面對生活上的窘迫,宋曉敏逐漸將埋怨聚攏到了李威身上,埋怨李威沒有本事,不能讓妻兒過上好日子。因為心裡煩悶,李威開始酗酒。
  時間久了,李威與宋曉敏之間本就不夠熾熱的感情逐漸轉淡,分手也成了吵架時必提及的話題。2010年3月,李威和宋曉敏和平分手,兩人達成協議解除婚姻關係,同時約定,家中全部積蓄3萬元歸宋曉敏所有,孩子李雨強由宋曉敏撫養,李威每年支付李雨強撫養費1萬元,於每年12月底付清。
  次月,宋曉敏帶著孩子搬離了李威的住處,在密雲城區內以每月600元的價格租了一套一居室房子。宋曉敏有一手裁縫手藝,順利地在附近服裝廠謀得一份每月工資3500元的工作。此後,她每天早晨將孩子送往小區內的托幼班,就去服裝廠上班。
  離婚後,李威每周固定來探望孩子,拿著玩具和衣服,但始終沒有提撫養費的事。宋曉敏明白李威的狀況,也不催要,只是偶爾談話中抱怨生活的壓力大,暗示李威應該按時支付撫養費。
  因經濟窘迫,李威更加煩悶,消極情緒直接影響了他的工作。2010年8月,因為在上班期間酗酒,造成公司發生事故,李威遭到辭退。此後,李威連自己的生活都無法應付,支付撫養費更是成了妄談。
  當年12月30日,李威主動給宋曉敏出具了欠條,寫明當年撫養費同下一年度的撫養費一同給付。宋曉敏雖然不滿,卻也只能無奈地收下欠條。此後,李威一直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,收入時有時無。宋曉敏一個人養孩子有些吃力,遂於2012年6月找到李威,希望他能多少給付一些撫養費應急。此時,李威身上沒有分文,吃喝全靠朋友接濟,便提出以房抵債的建議:“反正我就雨強一個兒子,這房子將來也是留給他的,現在我就把房子給你吧。照我現在的情況,以後恐怕也拿不出撫養費了。”“我要這房子乾什麼用?”宋曉敏有些猶豫,一是房產是李威唯一的安身立命之所,二是賣了房子也只能抵幾年的費用,自己還是很虧。“除了這幾間房子,我是真的分文不剩了。你要是瞧不上這房子不想要,我也不勉強,將來我掙了錢,一定還你撫養費。”李威打心眼兒里覺得虧欠宋曉敏,心甘情願地將決定權交給了宋曉敏。
  猶豫再三,宋曉敏最終同意了李威的提議。當天,李威與宋曉敏約定:李威將名下三間民房送給宋曉敏,抵付之前拖欠及日後應付的撫養費,李威享有永久居住權。基於對往日情分的信任,宋曉敏並沒有提出過戶的要求。
  三變給付方式後房產歸誰?
  2012年8月,李威在表哥的建議和幫襯下搞起了貨運,東拼西湊借錢租用了一輛十輪大貨車,憑著當初在單位時考下的大貨車駕照,他雇用了兩名裝卸工,自己拉活自己開車,兩個月就還清了因失業拖欠的債務。李威不再消極懈怠,也沒了抱怨憤恨,每天像充了電一樣不怕苦不怕累地賺錢,很快得到了回報。
  錢包鼓了,李威的腰桿也硬氣了。去看孩子的時候,他不再忐忑地顧及宋曉敏的臉色,花錢也大方了很多。2012年12月6日,李威再次探望孩子的時候,給宋曉敏送去了2萬元錢,補上了之前拖欠孩子的撫養費。“這回我找到了掙錢的路子,把以前拖欠的撫養費還給你。以後,我還是會按照之前的協議,每年年底給你送撫養費。你一個女人帶著孩子不容易,再說我那民房根本就不值什麼錢,你當時同意要房不要錢,就是在照顧我。以後,還是按之前的協議走。”李威感謝宋曉敏的理解,也承諾以後每年都按約定送撫養費。照當時的市價,李威的房子也只能賣個五六萬元,宋曉敏接受房子也是迫於李威根本無力支付撫養費的無奈之舉。如今,李威有能力支付撫養費,她也就收了錢,默認了李威的提議。
  2013年5月,因舊城改造,李威名下的民房被劃入拆遷區域。按照政策,他分得了一套120平方米的樓房,同時獲得了70萬元的補償款。自始至終,李威都覺得拆遷這事與宋曉敏無關。然而,隨著拆遷一事在縣城裡傳開,宋曉敏得知後卻有了出乎李威預料的反應。
  2013年7月,宋曉敏找到李威索要房款:“之前,你已經承諾房子給我了,那麼拆遷得到的補償款和房子也理應歸我所有。”面對宋曉敏的理所當然,李威卻覺得宋曉敏十分不可理喻:“沒錢的時候我是這麼說過,但後來我把錢補給你了,你也收了,當時說好的,房子不值錢,還是按照離婚時的協議走。撫養費你收了,房子你還想要,總不能兩邊的好處全讓你占去啊!”“撫養費是你欠孩子的,房子是你給我的。一碼是一碼!”對於李威的理由,宋曉敏完全不認同。“要不是因為欠孩子撫養費,我憑什麼把房子給你?”李威也急了。這次談判兩人不歡而散。
  2013年12月,李威再次送來1萬元撫養費。對此,宋曉敏仍舊沒有拒絕,利落地收了錢。儘管收了錢,但宋曉敏越想越覺得自己虧,覺得房子雖然還在李威名下,但理應歸自己所有。2014年春節後,宋曉敏將李威訴至密雲縣人民法院,認為自己是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,要求李威將拆遷所得房屋及補償款交還給自己。
  庭審中,李威表示,自己確實與宋曉敏就房產問題有過協議,但自己有錢後已經補足拖欠的撫養費,宋曉敏也沒有異議地收下了,那麼以房抵債的約定自然也就失效了。而且,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,房屋拆遷分得的財產也應歸自己所有。故不同意宋曉敏的訴訟請求。
  2014年7月底,法庭在調解無果之後,判決駁回了宋曉敏的訴訟請求。
  法官說法
  默示行為在合同變更中同樣具有法律效力
  我國法律規定,當事人之間訂立協議,既可以口頭、書面、短信、電話、電子郵件、書信等方式訂立,也可以行為方式訂立。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以意思的傳達為載體,具體可以分為明示和默示兩種形式。當事人雙方除了明確表示接受協議內容的明示行為以外,以行動認可協議內容的默示行為同樣具有法律效力。
  本案中,2012年12月,李威經濟條件好轉後補送拖欠的2萬元撫養費時,表示房產並不值錢,還是按照第一次的協議履行,宋曉敏對此並無異議且收下2萬元,宋曉敏的行為已經默示她接受了李威“繼續按照第一份協議履行”的提議。此後,2013年12月,李威再次送來當年度的撫養費時,宋曉敏依然照常收下。這兩次分別送去和接受撫養費的行為,意味著李威和宋曉敏對“房子不值錢,繼續按照第一次協議履行”這一合議的認同和履行。由此,“以房產抵充撫養費”協議因內容被合議變更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。
  文/李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原標題:離異夫妻的房產爭奪戰)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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